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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 (行政处罚-2013)

发布时间:2013-11-01 浏览次数:265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辽河石油勘探局华油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周志军  

地址:  兴隆台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下属环保工程一公司20138月份污水超标外排,污染周边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七十四 条,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采取措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2、将已排放污水回收处理,并清理污染现场;             

3、限期于20131031前将污水处理设施治理完毕;   

4、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限期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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