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辽河油田大力特种沥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3)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盘锦辽河油田大力特种沥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孟凡春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新建一套SBS改性沥青生产装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 条第 一 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于2013年9月30日前补办环评审批手续;立即停止建设。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新建SBS改性沥青生产装置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正式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 条、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于2013年9月30日前补办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决定合并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2、限期于2013年9月30日前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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