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带明珠制砖厂(行政处罚-2013)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玉带明珠制砖厂
地址:盘锦市辽东湾经济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堆放砂石料,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一 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六 条第 四 项,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13年8月30日前对砂石料进行覆盖;
2、给予警告。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