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top_img.png

辽宁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3)

发布时间:2013-06-19 浏览次数:253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辽宁北方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朱子

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新工街道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环保部门批准跨市转移危险废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九 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七十五 条第 项,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危险废物非法转移;                        

2、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锦市生态环境局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000055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2023000264号-1 辽公网安备21112302000062号

联系电话:0427-280777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