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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石新一场(行政处罚-2013)

发布时间:2013-05-31 浏览次数:247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辽宁盘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石新一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王闯  

地址: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石新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你公司养猪项目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投产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条、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八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2、限期于2013715补办相关环保手续,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之前,不得恢复生产。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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