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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喜塑料颗粒厂(行政处罚-2013)

发布时间:2013-05-31 浏览次数:261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聚喜塑料颗粒厂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魏香艳   

地址: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羊圈镇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你单位废旧塑料造粒项目在未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环保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已建成并投产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十 条、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八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2、限期于2013620前补办相关环保手续,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之前,不得恢复生产。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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