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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金奥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3)

发布时间:2013-03-29 浏览次数:197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盘锦金奥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王子辉  

地址: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羊圈镇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单位球团项目未经审批建成投产,相关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五 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六 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十一 条第 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限期于2013430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厅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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