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亿东石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2)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盘锦亿东石油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陈永亮
地址:盘锦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擅自于2012年7月初新上一简易的煤焦油脱水加热槽,改变了原有生产工艺,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加热槽未建设防治大气污染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四 条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 十六 条、第 二十 条、第 二十三 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 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该煤焦油脱水加热槽;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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