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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辽河油田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2)

发布时间:2012-06-11 浏览次数:37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 盘锦辽河油田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杨胜利  

地址:盘锦市大洼县大洼镇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水,由另一处管线向外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造成大洼镇三排总渠水体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二 条第 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五 条第 款,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12528日前拆除暗排口,逾期不拆除的,市环保局将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盘锦辽河支行  帐号: 86020104004065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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