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辽宁辽河油田泰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赵长宏 职务:法人代表
地址:兴隆台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在城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未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三 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11年7月20日前采取防尘措施,消除大气污染;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0735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