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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10)

发布时间:2010-07-19 浏览次数:277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盘锦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董玉祥  职务:经理

地址:兴隆台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你单位在开发天丽家园四期过程中,未按环保法律要求在开工15日前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九 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四十九 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10720前到市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                                  

2、行政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0735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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