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辽宁东海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李 宁 职务: 总经理
地址: 盘锦市经济开发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未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主体工程即已正式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生产。
2、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0735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