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新恒远防水材料厂(行政处罚-2009)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盘锦新恒远防水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王薇 职务: 经理
地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该公司未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和恶臭气体,造成大气环境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四十 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 五十六 条第 一 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于2009年7月15日前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消除大气污染;
2、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盘锦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大厅收费窗口 或指定银行和帐号:户名: 盘锦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银行: 农行油田支行 帐号: 85310104000735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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