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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宋大房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2009)

发布时间:2009-04-15 浏览次数:341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盘锦宋大房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宋启荣 职务:  董事长

地址: 盘锦市经济开发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个人)的以下行为: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闲置不用,污水直接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拟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使用。            

2、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辽宁省 环境保护局或者 盘锦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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