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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失信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0-06-19 浏览次数:357

    案件情况

    某纸塑包装厂批建不一、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投入生产

    某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对纸塑包装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环评及备案文件中均明确使用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而现场主要从事泡塑生产的1台4蒸吨蒸汽锅炉,使用燃料为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经批准后,该厂擅自改变燃料,大大增加二氧化硫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备案情况发生重大变动,且该厂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未经环保“三同时”验收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版)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市环保局对该厂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因该厂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且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6月17日,市环保局依法对其送达了催告书。在限定期限内,该厂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9月26日,市环保局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分别于2017年2月24日、5月11日、5月27日强制执行6962元、7000元、26038元。目前此案已执行完毕并结案。

    典型意义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市人民法院将企业负责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将被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等,除了对负责人本人的限制外,其子女也被禁止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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